声明

本文是学习GB-T 16261-2017 印制板总规范.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印制板的规范体系结构、应用等级、采购文件次序等要求、能力批准、鉴定批准和质量

一致性检验等质量评定规定以及交货准备等。

本标准适用于印制板承制方产品能力及其工艺能力的评定与批准;适用于印制板承制方和顾客为

印制板的制造和采购建立评定体系和程序;也适用于印制板分规范和印制板采购文件的制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36 印制电路术语

GB/T 4677—2002 印制板测试方法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36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产品能力 product capability

加工一种规定特征产品的能力,产品的特征包括:能加工的印制板的最大尺寸、最大板厚孔径比、导

线最小宽度和间距、最多层数等。

3.2

工艺能力 process capability

加工印制板的工艺能力,如计算机辅助设计、电镀铜工艺、电镀铅锡工艺、阻焊工艺、机械加工等

能力。

4 规范体系结构及应用等级

4.1 规范体系结构

印制板涉及的规范分为以下四个层次,包括:

a) 基础标准(如术语和定义、试验方法等);

b) 总规范(本规范);

c)
分规范(如刚性单双面印制板、刚性多层印制板、挠性单双面印制板、挠性和刚挠多层印制板、
微波印制板、高密度互连印制板等);

注:分规范按照印制板的类型编制,其他新型的印制板可以不断完善补充分规范。

d) 采购文件或详细规范。

GB/T 16261—2017

4.2 应用等级

为了反映逐步增加的复杂程度、功能方面的性能要求以及检验测试频度,本标准规定了1级、2级
和3级三个应用等级。顾客有责任在其合同或采购文件中规定每种产品的应用等级要求,并且当需要

时应指出特定参数的例外要求。具体等级如下:

a) 1
级对应于一般电子产品,其对外观要求较低而主要要求印制板有完整的功能,包括消费类产
品、某些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

b) 2
级对应于耐用电子产品,具有高性能、较长使用寿命以及不间断工作的非关键性设备,包括
通讯设备、复杂的商用机器、仪器。允许印制板有某些影响美观的缺陷;

c) 3
级对应于高可靠性电子产品,可持续工作于严酷环境的、不能停机的或用于生命维持系统
的、可以随时工作的关键性设备,对加工印制板使用的材料、工艺、检验和试验都有更高的
要求。

如果上述应用等级不能满足顾客对于产品和商业上的要求,顾客应与承制方共同协商生产该种印

制板的相关事宜,并应在印制板采购文件中规定该种印制板的质量一致性检验要求。

5 要求

5.1 总则

按本标准提供的印制板应符合或超过印制板采购文件和相关分规范规定的特定应用等级的所有

要求。

5.2 文件优先顺序

采用本标准或其他文件时的优先顺序如下:

a) 印制板采购文件;

b) 适用的印制板分规范;

c) 印制板总规范;

d) 其他文件。

5.3 印制板采购文件

印制板采购文件是由顾客制定,印制板承制方和顾客之间共同遵守的一个文件。印制板采购文件

的编制应符合适用设计规范的要求。承制方应保证其交付的成品印制板符合印制板采购文件的要求。

印制板采购文件应包括适用的采购订单或合同、布设总图、生产图纸或电子数据等,
一般包含下列

内容:

a) 顾客名称、地址和所属国别;

b) 引用的相关分规范和所加工的印制板的类型;

c) 基材类型、厚度、铜箔厚度;

d) 镀层和涂层的类型和厚度(适用时);

e) 应用等级要求;

f) 标识要求;

g) 顾客要求的与本规范和分规范的规定不同的内容或条件;

h)
顾客要求的,但相应分规范中没有规定的详细试验项目、试验方法、试验条件、试验频度等;

i) 质量一致性检验所使用的试样和图形;

j) 交付的要求(适用时)。

GB/T 16261—2017

当顾客提供布设总图、生产图纸、生产底版或电子数据时,应包括标题、版本、修订号及日期等内容。
顾客应对其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当有规定时,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适当的测试图形的位置

不应变更。

5.4 印制板分规范

印制板分规范应规定相应类型印制板的不同应用等级的具体性能要求和质量评定程序。印制板分

规范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a) 材料说明;

b) 标志要求;

c) 镀层和涂覆层的类型和厚度;

d) 各检验项目的不同应用等级要求;

e)
质量一致性检验项目、所使用的试样及图形、试验方法、试验条件、试验频度等;

f) 交付的要求。

5.5 材 料

按本标准提供的印制板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相关材料规范和印制板采购文件的规定。在满足印制
板性能要求条件下,应最大程度采用可重复利用、可回收或环保型材料,以有助于清洁生产和降低整个

产品生命周期的成本。

5.6 设 计

印制板以及相应测试图形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印制板布设总图的规定。

5.7 标识

除非印制板采购文件另有规定,按本标准提供的成品印制板应在印制板的合适位置清晰地标识以

下内容:

a) 承制方名称或商标;

b) 批识别代码或日期代码;

c) 产品认证标识(如果通过认证)。

标识可以采用永久性油墨印刷,采用金属图形或永久性聚合物涂层等方式制作。如果由于印制板

尺寸和空间的限制,无法在印制板上完整提供上述标识时,可以通过其他形式或与顾客协商。

6 质量评定程序

6.1 一般要求

承制方有责任验证按本标准交货的产品满足5.1的要求。已获得批准或鉴定合格的承制方应建立

并保持符合 GB/T 19001 的质量管理体系。

6.2 试验设备和检验装置

能力批准、鉴定批准、质量一致性检验或过程控制要求完成的检验和试验应使用经过校准的试验设
备和检验装置。并按照GB/T19001
建立和维持试验设备与检验装置的计量和校准,以保证检验和试

验的准确性。

GB/T 16261—2017

6.3 材料检验

按本标准提供的印制板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相关材料规范和印制板采购文件的规定。在加工前应

对用于生产印制板的主要原材料(包括覆铜箔层压板、预浸材料、化学镀液、阻焊剂等)进行入厂检验。

6.4 承包服务

承制方可以将其制造过程的任何一部分承包给其他服务商。当顾客要求时,承制方应向顾客说明
哪一部分制造过程进行了承包服务,并按 GB/T 19001
的要求对供方进行管理和控制。承制方应对供

方已证明具有满足规范要求的能力承担全部责任。

6.5 质量评定

承制方应对其能力和资源进行评价,并对其生产的印制板质量是否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
评定。在进行认证时,承制方可选用能力批准、鉴定批准或由承制方和顾客双方商定合适的质量评定程

序的具体方式。能力批准和鉴定批准需通过能力鉴定单元(见A.4.2)和鉴定检验试样来完成。

质量评定可以通过能力批准(见6.6)、鉴定批准(见6.7)、质量一致性检验(见6.8),或合适的过程控
制程序来进行。质量一致性检验包括逐批检验和周期检验。能力批准和鉴定批准的相关信息和要求可

以用于第二方、第三方认证或承制方关于相应类型印制板的内部声明。

6.6 能力批准(见附录 A)

能力批准程序与印制板的制造方法无关,印制板的能力批准是通过作为能力鉴定单元的综合测试

板(CTB) 或合适的在制印制板(PPB),
并选用合适的试验方法和要求,对各种类型的印制板进行鉴定。

能力批准的一项重要要求就是承制方应证明其具备加工一个既定产品的能力,包括产品能力和工

艺能力。

6.7 鉴定批准(见附录 B)

承制方为获得鉴定合格资格,应开展鉴定批准程序。产品依据所遵循的不同相关分规范或其他文

件的规定,承制方应进行相应产品的鉴定。

开展产品鉴定的鉴定检验应当在鉴定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进行,鉴定检验试样应是由印制板正常生

产中使用的材料、设备和工艺所生产的。鉴定批准应按照附录B 的要求进行。

承制方应确立鉴定检验程序,鉴定检验程序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试验样品的制备和文件(即图样、流程);

b) 试验顺序和条件;

c) 样本大小和选取;

d) 数据记录和保存;

e) 附加备用试验样品的使用;

f) 失效分析和纠正措施(适用时);

g) 重新提交的判据(适用时);

h) 报告。

6.8 质量一致性检验

6.8.1 通则

承制方应对生产的产品和准备交付顾客的产品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质量一致性检验包括逐批检
验和周期检验,并符合相应分规范关于抽样方案、检验项目、检验频度等的规定。对于不同的应用等级,

应在分规范中说明批检验的接收质量限(AQL)。
除非过程控制中已经建立了与成品产品要求相关联

GB/T 16261—2017

的验证手段,那么在分规范中应规定批检验的样本大小。

6.8.2 逐批检验

6.8.2.1 检验批

不同的成品板可以组成一个检验批。
一个检验批应由使用相同材料、采用相同工艺过程、相同结构
或结构类似,在一个月内生产并一次提交检验的全部印制板组成。具有所有下列共同特征的印制板为

结构类似:

a) 同类型的基材;

b) 同类型的印制板;

c) 同类型的镀层和涂覆层;

d) 产品的复杂性相似。

6.8.2.2 可追溯性

各检验批应保持可追溯性。进行质量一致性检验的附连测试板应可追溯至相应在制板上的成

品板。

6.8.2.3 抽样方案

正常抽样方案应按照表1的规定。当进行逐批检验时,如果满足以下准则,承制方可以减少相应分

规范规定的样本大小,而选用表1中相对宽松的接收质量限(AQL):

a)
五个连续的检验批,样本大小相同,按照规定的应用等级和评价水平已经被接收;

b) 第一个和第五个检验批之间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c) 检验批有相同样本大小或小于规定的样本大小。

1 抽样方案

批量

接收质量限(AQL)"

0.10

0.15

0.25

0.40

0.65

1.0

1.5

2.5

4.0

6.5

1~8

二b

b

b

b

b

二b

b

(5)

(3)

(2)

9~15

—b

—b

(13)

8

5

3

2

16~25

(20)

13

8

5

5

3

26~50

—b

—b

—b

(32)

20

13

8

7

7

5

51~90

二b

80

(50)

32

20

13

12

11

7

6

91~150

(125)

80

50

32

20

13

12

11

9

7

151~280

125

80

50

32

29

20

19

13

11

8

281~500

125

80

50

48

47

29

21

17

12

10

501~1200

125

80

75

73

47

34

27

19

15

12

1201~3200

125

120

116

73

53

42

31

24

17

14

3201~10000

192

189

116

86

68

50

38

29

23

16

10000以上

294

189

135

108

77

60

46

35

29

16

如果该批的样本足够大,可以使用表1的值,如果该批的数量小于抽样数,检验整个批次。

”如果样本没有发现缺陷,整个批次都可以接收。如果样本发现一个或更多缺陷,整个批次都拒收。

检验整个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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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4 接收与拒收

提交质量一致性检验的印制板批次,所有测试样本都符合相应分规范规定的试验要求时,该检验批

可以接收。

如果一个检验批被拒收,应对其在制板进行评价,并采取纠正措施。剔除有缺陷的产品后重新提交

检验,重新提交的批应按照相应分规范的要求进行加严检验,并应清楚地表明是重新提交的批次。

如果顾客同意,有缺陷的产品重新被考虑并验收时,应按照更严格的接收质量限的抽样要求重新进

行检验。

6.8.3 周期检验

6.8.3.1 项目和抽样方案

周期检验的检验项目应在相应分规范中规定,周期检验应在获得认可的实验室进行,试样应从已通

过逐批检验的检验批中随机抽取。

6.8.3.2 拒收批的再提交

当试样没有通过周期检验的要求时,应在采取纠正措施后,重新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试验。

6.8.3.3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应在相应分规范中规定,通常检验周期为6个月。

6.8.4 延期交付

质量一致性检验后,在承制方贮存的印制板超过6个月时,在交付前按相应分规范的质量一致性检

验中的规定进行下列试验:

a) 可焊性试验;

b) 外观的目视检查。

6.8.5 紧急放行

在顾客同意的情况下,允许承制方在印制板完成周期检验或逐批检验之前放行,并对紧急放行的印

制板保持可追溯性。

6.8.6 检验分组

6.8.6.1

为了反映各检验组的区别,将所有检验分为八大类。这八类检验覆盖了逐批检验和周期检验。这
6.8.6.2 ~[6.8.6.8](https://6.8.6.8

板的具体检验项目由分规范具体规定。

6.8.6.2 外观检验

外观检验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a) 外观质量;

b) 镀覆孔;

c) 导电图形;

d) 永久聚合物涂层的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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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3 尺寸检验

尺寸检验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a) 孔径和孔位置度;

b) 印制板外形尺寸;

c) 印制板厚度;

d) 外层环宽;

e) 导线宽度、间距、厚度。

6.8.6.4 结构完整性

结构完整性检验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a) 显微剖切后的镀覆孔检验;

b) 内层环宽;

c) 镀层完整性;

d) 孔、导电图形的重合度(对于内层检验为破坏性)。

6.8.6.5 物理性能检验

物理性能检验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a) 可焊性;

b) 弓曲和扭曲;

c) 剥离强度;

d) 附着力。

6.8.6.6 化学性能检验

化学性能检验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a) 耐溶剂性;

b) 清洁度。

6.8.6.7 电性能检验

电性能检验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a) 连通性;

b) 绝缘性;

c) 特性阻抗;

d) 介质耐电压;

e) 绝缘电阻。

6.8.6.8 环境性能检验

环境性能检验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a) 热应力;

b) 温度冲击;

c) 耐湿和绝缘电阻;

d) 振动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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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9 其他检验

其他检验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a) 热膨胀系数(CTE);

b) 耐离子迁移(CAF);

c) 防霉性;

d) 有害物质、卤素的检验;

e) 阻燃性。

7 交货准备

7.1 包装要求

包装应清洁、干燥,对印制板具有良好的防护作用,并且在包装上应有相关标识。如果印制板采购

文件另有要求,应按采购文件的规定。

7.2 运输、装卸和贮存

在运输、装卸期间,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印制板受到机械损伤。印制板应贮存在清洁、干
燥、无污染的适宜环境中。印制板贮存的环境温度、湿度、时间和有害气体的释放等应在相关分规范中

规定。如果印制板采购文件另有要求,应按采购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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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规范性附录)

能力批准程序

A.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承制方为获得能力批准资格,评定印制板承制方的产品能力和工艺能力时的能力批

准程序。

A.2 要求

印制板承制方要获得能力批准,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a) 准备能力描述文件(见 A.3);

b) 对产品和工艺能力进行验证(见A.4);

c) 提供能力批准试验报告(见 A.5);

d) 提供能力描述摘要(见 A.6)。

A.3 能力描述文件

承制方应描述该厂正在寻求批准的能力和准备按能力批准试验验证的能力,并在文件中列出承制

方的相关工艺控制文件和材料使用规范。能力描述文件是识别承制方能力批准范围的书面声明。

A.4 能力验证

A.4.1 试验方案

承制方应向能力批准机构展示其加工的印制板符合总规范和相应分规范的要求的能力。承制方应

制定一套评价其申报的能力的方案,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所申报的能力需要引用的分规范和应用等级;

b) 用于证明能力的试样和生产的印制板的详细内容;

c) 用于证明能力的检验要求和试验条件的详细内容。

在仅为获得能力批准而设计和生产能力鉴定单元时,承制方应采用与正常加工印制板相同的控制

和处理程序。

试验应在承制方已被批准的试验设施上进行,或在批准机构已经批准的实验室进行。

A.4.2 能力鉴定单元 (CQC)

能力鉴定单元可以是一个综合测试板(CTB)、 综合测试图形组(CTS)、
在制印制板(PPB) 或单独测

试试样(ITS)。 承制方应加工一定数量的符合分规范规定的测试要求的测试试样。

A.4.3 产品能力

A.4.3.1 产品能力的评定

为了评定产品能力,承制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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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生产合适的测试试样;

b) 说明采用的分规范和需满足的要求;

c) 如果GB/T 4677—2002
的试验方法不能满足要求,应规定专门的试验方法,并说明需满足的
要求和采用的接收水平。

A.4.3.2 产品的能力特征

产品能力包括的特征如下,但不限于此:

a) 能加工的最大印制板尺寸(有效面积);

b) 能加工的最大板厚孔径比;

c) 能加工的最小导线宽度和间距;

d) 能加工的多层印制板的层数;

e) 其他能力。

产品的一组特性通过了能力批准,只意味着这些相应独立特性通过了批准,如果要求其他特性也通
过能力批准,那么应重新生产并测试包含此特性的印制板。与已获得批准的能力对比,发生改变的特性
数目决定了按照分规范重新进行测试的程度。例如,如果承制方提出仅是能够加工更小的孔径,而印制
板的其他特性都保持不变,那么决定孔的性能的所有测试都应重新进行。如果超过一个特性发生了改

变,那么应重新进行整个试验方案。

评定产品能力的测试图形应是满足分规范测试要求的综合测试板。如果综合测试板不能提供要求

的测试图形,那么应使用适合的单独测试试样。

A.4.4 工艺能力

工艺能力是关于生产过程中所应用的技术的描述。如:

a)
基材:刚性、挠性,覆铜箔、未覆箔,纸基、玻璃基,编织、非编织,预浸材料、粘结片等;

b) 基本工艺方法:全减成,全加成,部分加成或减成;

c) 图形转移或成像的方法以及抗蚀层的类型;

d) 加工孔的方法:钻、冲等;

e) 外形和槽的加工方法:冲、切、铣等;

f) 印制板的构造;

g) 金属化方法和镀涂层类型;

h) 互连类型:镀覆孔、盲埋孔等;

i) 其他工艺:粘结散热片等。

A.5 能力批准试验报告

承制方应准备并提供一份符合能力批准的试验报告。

A.6 能力描述摘要

承制方提供的能力描述摘要最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引用的分规范;

b) 应用等级;

c) 已经被批准的材料;

d) 在相应分规范中被引用的加工产品的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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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在相应分规范中被引用的产品特征,并能通过能力鉴定单元验证;

f) 承制方的名称、地址及所属国别;

g) 批准的能力类型的信息;

h) 批准日期;

i) 批准机构。

当承制方获得能力批准后,承制方应提供上述资料,以便在批准机构的注册目录中公布其产品和工

艺能力。

A.7 能力批准范围

A.7.1 产品能力的批准范围

刚性双面印制板的批准覆盖刚性单面印制板、有或无镀覆孔刚性双面印制板的批准。

刚性多层印制板的批准覆盖刚性单、双面印制板,较高层数印制板覆盖低层数印制板的批准。

挠性双面印制板的批准覆盖挠性单面印制板、有或无镀覆孔挠性双面印制板的批准。

挠性和刚挠多层印制板的批准覆盖其他类型的、以相同材料生产的挠性印制板的批准。

A.7.2 工艺能力的批准范围

工艺能力的批准范围包括能够反映承制方的设施的印制板的制造过程。对附加工艺能力的批准不

要求加工附加的印制板,但需要进行一些检查和附加测试。

A.7.3 产品、工艺能力批准范围的扩展

允许对超出了现有产品能力和工艺能力批准范围的特殊顾客订单作扩展,但顾客和承制方需要对

特殊订单付全部责任。

如果特殊订单上要求的能力想要获得批准,那么该订单应按单独的检验批处理,并应进行相应分规

范规定的所有试验。试验可以在成品板上、在制板,或在同批的独立的综合测试板上进行。

A.7.4

重大改变是指可能影响印制板质量和可靠性的改变。材料、工艺和设备等的改变是允许的,但承制
方应对其改变进行评价,当这种改变可能对现有的能力批准产生影响时,承制方应向批准机构报告这些

改变,并由批准机构决定是否需要全部或部分重新作能力批准试验。

A.7.5 更改程序

承制方应建立对已批准的能力进行更改的控制程序。更改能力批准时,应对能力描述文件作修改,

并修改能力描述摘要。

A.8 能力批准的维持

能力批准的维持应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由批准机构根据对承制方的设施和相关记录的监督检查

决定能力批准的维持情况。

批准机构监督检查的频率应由已批准的承制方的执行情况来决定,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重大工艺
的改变或其他改变、顾客反馈报告、持续的产品失效等。监督检查应由批准机构提出日程表,以便能在

一次检查中完成对组织机构和能力批准的评定。

对已批准的承制方重新进行能力批准的评定间隔应不超过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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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 能力批准的暂停和撤销

能力批准的暂停和撤销应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

A.10 能力批准试验

能力批准试验的相关内容应按照分规范的规定,如需要进行的试验、使用的测试图形、检验要求、样

本大小、允许失效数等。

GB/T 16261—2017

B

(规范性附录)

鉴定批准程序

B.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承制方为获得鉴定合格资格,按照相关分规范对承制方进行鉴定的程序。

B.2 要求

产品的鉴定检验应在被认可的实验室进行。鉴定检验应在投产前,或当产品的原料、工艺或设备等
发生重大变化时进行。鉴定试验样品应是经培训过的人员选用经批准的产品,并使用正确可追溯记录

的方法和程序在实际生产环境中制造。鉴定试验样品的复杂程度应能代表承制方所提供的技术。

在获得鉴定机构的授权后,可以开始鉴定试验样品的加工和试验。

B.3 检验样本

试验条件、采用的样本和样本大小应符合相关分规范的规定。如果某一项具体技术或相关分规范

有特殊规定,由鉴定机构授权,可以增加或减少试验项目。

B.4 鉴定失效

B.4.1 失效样本或失效批的重新提交

除另有规定外,失效样本或从同一个生产批中抽取的追加样本不允许重新提交,但由于设备或操作

人员失误所造成的失效除外,并要求报告鉴定机构。

B.4.2 纠正措施

如果任一样本在某一项试验或检验中失效,则承制方应进行失效分析、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并调

整工艺,直至新样本通过所有试验和检验。调整或更改的报告应及时提交给鉴定机构。

B.5 用户技术鉴定

当某一技术无相关的分规范时,经鉴定机构批准,可由承制方制定鉴定所必需的试验大纲、验收要

求等。

B.6 鉴定合格资格的扩展

特定印制板类型的鉴定合格资格可以扩展覆盖生产的其他印制板类型。印制板类型的扩展鉴定按

照分规范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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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 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鉴定合格后,为了保持鉴定合格资格,承制方应按照规定的质量一致性周期检验的要求向鉴定机构

提交鉴定合格产品的相关生产数据。

B.8

从获得鉴定合格资格日期起满36个月,合格资格将失效。为了保留鉴定合格资格,承制方应在

36个月的合格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资格的重新鉴定。

B.9 鉴定试验大纲

承制方应为每一次鉴定批准制定一个详细的试验大纲。鉴定试验大纲中应规定鉴定检验的试验样

品所代表的设计和制造参数。鉴定试验大纲中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试验样品的说明(即每个试验样品的布设总图和其他信息);

b) 试验顺序,包括条件和样本大小;

c) 申请鉴定的技术;

d) 试验设施的说明。

B.10 鉴定检验摘要和数据

承制方应向鉴定机构提交一份试验摘要。该摘要中应包括对鉴定检验数据的分析。承制方还应提

供下列数据以支持试验结果:

a) 所进行的每一分组试验的结果,包括首次和任何重新提交的;

b) 按鉴定试验大纲规定在内部实验室和外部实验室进行的试验和检验的结果;

c) 经受试验的和不合格的鉴定检验样品数;

d) 每一不合格鉴定检验样品的失效模式和失效机理。

B.11 结构相似性鉴定

根据鉴定机构批准的鉴定试验报告,对于采用相同的材料和工艺加工的,并符合分规范规定的工艺

参数和材料限制的印制板应按结构相似性视为鉴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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